“禮花王”未升空就爆炸 消費者獲賠2600元
價值800元的煙花在燃放時意外爆炸,消費者最終獲得貨款3倍賠償2400元及交通費、電話費賠償200元。這是新《消法》實施以來,遼寧省鳳城市首例調解成功的按貨款3倍賠償案。
3月19日,鳳城市雞冠山鎮73歲的老人于某向鳳城市消費者協會投訴稱,除夕前他在當地某煙花銷售公司購買了一筒價值800元的32響“禮花王”。1月30日除夕夜燃放時,煙花點燃后還未升空就突然爆炸,筒體炸散,煙花四處飛射,受到驚嚇的圍觀者四處躲避。事后,于某找到煙花銷售公司索賠,但協商未果。
鳳城市消協工作人員與市工商局執法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取證,發現該煙花銷售公司的庫存中已沒有同樣煙花,無法再進行質量檢測。于是,鳳城市消協將糾紛雙方約到一起進行調解。于某認為煙花沒騰空就爆炸,說明商品質量不合格;煙花銷售公司負責人則認為煙花屬于特種商品,上面標注了燃放要求和警示說明,煙花意外爆炸可能是由于燃放方式不當造成的。在調解中消費者與商家各持己見,僵持不下。
鳳城市消協查明,消費者及圍觀者已經提供了煙花在未達到規定高度就發生爆炸的相關證據。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國家標準規定,煙花在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筒體開裂或筒體間分離”、“升空產品在燃放后,產品未飛離地面而發生爆炸”等現象,屬不合格產品。對于商家提出的免責申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煙花銷售公司應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但該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鳳城市消協秘書長趙明慧指出,煙花銷售公司涉嫌經銷不合格商品,而其又無法證明自身無責,按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
經鳳城市消協工作人員向糾紛雙方普及宣傳新《消法》,煙花銷售公司主動提出按新《消法》的規定進行賠償。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煙花銷售公司按煙花價款3倍賠償于某2400元,另賠償200元交通費、電話費。糾紛雙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價值800元的煙花在燃放時意外爆炸,消費者最終獲得貨款3倍賠償2400元及交通費、電話費賠償200元。這是新《消法》實施以來,遼寧省鳳城市首例調解成功的按貨款3倍賠償案。
3月19日,鳳城市雞冠山鎮73歲的老人于某向鳳城市消費者協會投訴稱,除夕前他在當地某煙花銷售公司購買了一筒價值800元的32響“禮花王”。1月30日除夕夜燃放時,煙花點燃后還未升空就突然爆炸,筒體炸散,煙花四處飛射,受到驚嚇的圍觀者四處躲避。事后,于某找到煙花銷售公司索賠,但協商未果。
鳳城市消協工作人員與市工商局執法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取證,發現該煙花銷售公司的庫存中已沒有同樣煙花,無法再進行質量檢測。于是,鳳城市消協將糾紛雙方約到一起進行調解。于某認為煙花沒騰空就爆炸,說明商品質量不合格;煙花銷售公司負責人則認為煙花屬于特種商品,上面標注了燃放要求和警示說明,煙花意外爆炸可能是由于燃放方式不當造成的。在調解中消費者與商家各持己見,僵持不下。
鳳城市消協查明,消費者及圍觀者已經提供了煙花在未達到規定高度就發生爆炸的相關證據。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國家標準規定,煙花在燃放時,產生不應有的“筒體開裂或筒體間分離”、“升空產品在燃放后,產品未飛離地面而發生爆炸”等現象,屬不合格產品。對于商家提出的免責申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煙花銷售公司應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但該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鳳城市消協秘書長趙明慧指出,煙花銷售公司涉嫌經銷不合格商品,而其又無法證明自身無責,按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
經鳳城市消協工作人員向糾紛雙方普及宣傳新《消法》,煙花銷售公司主動提出按新《消法》的規定進行賠償。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煙花銷售公司按煙花價款3倍賠償于某2400元,另賠償200元交通費、電話費。糾紛雙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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