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銷價”高過原價消費者獲三倍賠償
近日,廣西臨桂縣一商家使用“五一節商品6折促銷”廣告進行宣傳,但事實上有的商品價格高于促銷前價格。消費者投訴至工商機關,經調解,商家給予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
5月1日,臨桂縣消費者唐先生被臨桂縣一網店“五一節商品6折促銷”的廣告宣傳所吸引,花費280元購買了該網店的一個電腦包。然而,等到5月11日,唐先生再次上網瀏覽該網店時發現,該促銷廣告依然存在。不僅如此,唐先生查閱該網店5月以前的商品價目表發現,他購買的那款電腦包“五一”促銷前價格為240元。唐先生認為該網店有虛假促銷、欺詐消費者之嫌,向臨桂縣工商局投訴。
工商執法人員經過調查,確認該網店是今年5月1日刊發“五一節商品6折促銷”廣告語的,此廣告應于5月2日終止,然而直至消費者投訴之日此廣告仍然存在。另外,查詢該網店5月前的銷售記錄發現,其促銷期間電腦包等5件商品價格均高于促銷前的價格。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工商執法人員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規定,組織買賣雙方進行調解。5月14日,經協商,商家同意按價款三倍賠償唐先生840元。
在調解過程中,商家曾提出其擁有自主定價權,不存在欺詐行為。那么,商品虛假“打折”,究竟是商家在行使自主定價權,還是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臨桂縣工商局執法人員指出,分辨兩者的核心在于如何認定“商品打折”與“價格欺詐”行為的界限。而判斷這一界限的關鍵則是,如何確定商品“原價”或者“基準價格”。根據國家發改委相關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以唐先生購買的電腦包為例,如果在打折前的7天內商家都是以240元賣出的,并出具有正規交易票據,該240元就應視為原價。那么,該網店在“五一節商品6折促銷”活動中,應該按照144元出售該電腦包。商家出售該包時,先行抬高原價再以所謂的6折促銷價280元銷售,其行為是濫用自由定價權,屬于價格欺詐。
近日,廣西臨桂縣一商家使用“五一節商品6折促銷”廣告進行宣傳,但事實上有的商品價格高于促銷前價格。消費者投訴至工商機關,經調解,商家給予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
5月1日,臨桂縣消費者唐先生被臨桂縣一網店“五一節商品6折促銷”的廣告宣傳所吸引,花費280元購買了該網店的一個電腦包。然而,等到5月11日,唐先生再次上網瀏覽該網店時發現,該促銷廣告依然存在。不僅如此,唐先生查閱該網店5月以前的商品價目表發現,他購買的那款電腦包“五一”促銷前價格為240元。唐先生認為該網店有虛假促銷、欺詐消費者之嫌,向臨桂縣工商局投訴。
工商執法人員經過調查,確認該網店是今年5月1日刊發“五一節商品6折促銷”廣告語的,此廣告應于5月2日終止,然而直至消費者投訴之日此廣告仍然存在。另外,查詢該網店5月前的銷售記錄發現,其促銷期間電腦包等5件商品價格均高于促銷前的價格。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工商執法人員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規定,組織買賣雙方進行調解。5月14日,經協商,商家同意按價款三倍賠償唐先生840元。
在調解過程中,商家曾提出其擁有自主定價權,不存在欺詐行為。那么,商品虛假“打折”,究竟是商家在行使自主定價權,還是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臨桂縣工商局執法人員指出,分辨兩者的核心在于如何認定“商品打折”與“價格欺詐”行為的界限。而判斷這一界限的關鍵則是,如何確定商品“原價”或者“基準價格”。根據國家發改委相關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以唐先生購買的電腦包為例,如果在打折前的7天內商家都是以240元賣出的,并出具有正規交易票據,該240元就應視為原價。那么,該網店在“五一節商品6折促銷”活動中,應該按照144元出售該電腦包。商家出售該包時,先行抬高原價再以所謂的6折促銷價280元銷售,其行為是濫用自由定價權,屬于價格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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