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被判刑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生產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做出判決,判處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款8萬元;被繳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金某未經注冊商標持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Panasonic”“SONY”“SANYO”相同的注冊商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人對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只是提出辯護意見:金某在本案中起輔助、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本案中金某是接受客戶的委托,負責將客戶提供的電池包裝成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包裝費僅為每粒3分錢,加工費總和只有1萬余元,獲利極小;金某犯罪時間短,包裝的電池尚未流入社會,沒有造成社會損失;金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因此,辯護人建議法庭對金某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3年6月起,金某雇傭他人(另案處理),未經注冊商標持有人允許,生產假冒“Pana-sonic”“SONY”“SANYO”注冊商標的電池。2013年12月9日,公安人員抓獲了金某,并當場繳獲價值615790元的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電池414910粒,以及商標標示、外包裝盒及壓塑機一批。
法院審理認為,金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關于被告辯護人提出的金某是從犯的意見,經審理查明,金某是涉案工廠的老板,全面負責組織人員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對其不應認定為從犯,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最后,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做出了上述判決。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生產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做出判決,判處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款8萬元;被繳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金某未經注冊商標持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Panasonic”“SONY”“SANYO”相同的注冊商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應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人對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只是提出辯護意見:金某在本案中起輔助、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本案中金某是接受客戶的委托,負責將客戶提供的電池包裝成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包裝費僅為每粒3分錢,加工費總和只有1萬余元,獲利極小;金某犯罪時間短,包裝的電池尚未流入社會,沒有造成社會損失;金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因此,辯護人建議法庭對金某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3年6月起,金某雇傭他人(另案處理),未經注冊商標持有人允許,生產假冒“Pana-sonic”“SONY”“SANYO”注冊商標的電池。2013年12月9日,公安人員抓獲了金某,并當場繳獲價值615790元的假冒上述注冊商標的電池414910粒,以及商標標示、外包裝盒及壓塑機一批。
法院審理認為,金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關于被告辯護人提出的金某是從犯的意見,經審理查明,金某是涉案工廠的老板,全面負責組織人員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對其不應認定為從犯,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最后,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做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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