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是否可以與他人合謀免除對消法者承擔的三包責任?
2002年03月27日 17:21????信息來源:國家質檢總局
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銷售者與生產者、供貨者、修理者訂合同時,不得免除三包責任和義務。即銷售者不能以他與生產者、供貨者、修理者的合同約定為由,來限制、免除自己承擔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比如,銷售者不能說產品維修由保修單上所列的修理者負責修理,而免除自己承擔的三包責任。事實上,按法律規定,保修單上所列的修理者在三包有效期內承擔的免費修理業務,是受委托而代理銷售者開展修理業務,如果修理者破產或者有其他原因不存在或者不能開展修理業務時,銷售者仍應當承擔修理責任。總之,按照新三包的規定,銷售者是承擔三包責任的主體,應當遵照法律規定的"誰經銷誰負責"的原則,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銷售者無權與生產者、供貨者、修理者通過合同的約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責任。依據合同不得規避法定責任的原則,免責條款為無效條款。
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銷售者與生產者、供貨者、修理者訂合同時,不得免除三包責任和義務。即銷售者不能以他與生產者、供貨者、修理者的合同約定為由,來限制、免除自己承擔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比如,銷售者不能說產品維修由保修單上所列的修理者負責修理,而免除自己承擔的三包責任。事實上,按法律規定,保修單上所列的修理者在三包有效期內承擔的免費修理業務,是受委托而代理銷售者開展修理業務,如果修理者破產或者有其他原因不存在或者不能開展修理業務時,銷售者仍應當承擔修理責任。總之,按照新三包的規定,銷售者是承擔三包責任的主體,應當遵照法律規定的"誰經銷誰負責"的原則,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銷售者無權與生產者、供貨者、修理者通過合同的約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責任。依據合同不得規避法定責任的原則,免責條款為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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