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的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如何處罰?
銷售者的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即其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實際量與標注量或者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計量偏差超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規定》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零售商品稱量計量監督規定》是1993年10月9回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原國內貿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主要對以重量結算的食品、金銀飾品的計量負偏差等進行了規范。
對銷售者的上述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銷售者的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的第二個方面,即其銷售國家對計量偏差沒有規定的商品時,其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國家規定使用的計量器具極限誤差。
對銷售者的上述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20000元的罰款。
銷售者的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即其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實際量與標注量或者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計量偏差超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規定》或者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零售商品稱量計量監督規定》是1993年10月9回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原國內貿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主要對以重量結算的食品、金銀飾品的計量負偏差等進行了規范。
對銷售者的上述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銷售者的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的第二個方面,即其銷售國家對計量偏差沒有規定的商品時,其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國家規定使用的計量器具極限誤差。
對銷售者的上述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20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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