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檢局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出口茶葉不列為法定植物檢疫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5:52????信息來源:http://fgs.aqsiq.gov.cn/flfgsjk/wxjg/sphzp/200610/t20061027_17032.htm
(國檢檢函〔1992〕478號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廣東、廣西、上海、浙江、安徽、江蘇、江西、云南、貴州、湖南、湖北、重慶、四川、深圳、海南、廈門商檢局: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1992〕9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出口茶葉不列為法定植物檢疫問題的復函》轉發你局,供參考。同時,請認真做好出口茶葉的品質檢驗工作及年終質量分析總結,按時上報。發現問題,隨時上報,及時解決。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出口茶葉不列為法定植物檢疫問題的復函
( 國辦函〔1992〕96號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經貿部、農業部:
經貿部《關于建議出口茶葉不列為法定植物檢疫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準,現函復如下:
茶葉是我國的傳統出口商品,在生產過程中經多次高溫加工制成,已達到了消毒滅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數茶葉進口國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因此茶葉可不列為法定植物檢疫產品。如進口方提出檢疫要求,可按合同規定,由出口經營單位申報檢疫。
(國檢檢函〔1992〕478號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廣東、廣西、上海、浙江、安徽、江蘇、江西、云南、貴州、湖南、湖北、重慶、四川、深圳、海南、廈門商檢局: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1992〕9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出口茶葉不列為法定植物檢疫問題的復函》轉發你局,供參考。同時,請認真做好出口茶葉的品質檢驗工作及年終質量分析總結,按時上報。發現問題,隨時上報,及時解決。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出口茶葉不列為法定植物檢疫問題的復函
( 國辦函〔1992〕96號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經貿部、農業部:
經貿部《關于建議出口茶葉不列為法定植物檢疫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準,現函復如下:
茶葉是我國的傳統出口商品,在生產過程中經多次高溫加工制成,已達到了消毒滅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數茶葉進口國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因此茶葉可不列為法定植物檢疫產品。如進口方提出檢疫要求,可按合同規定,由出口經營單位申報檢疫。
相關閱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2022-10-28)
- 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2021-10-29)
- 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2021-10-29)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分債務沉重地區違規興建樓堂館所問題的通報(2021-10-29)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