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總所關于對華僑、港、澳、臺同胞入出境提交健康證明有關事宜的通知
(衛檢總檢字〔1990〕第44號 1990年4月4日)
各衛生檢疫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衛生部、公安部衛檢字(89)第5號文的要求,現將對華僑、港、澳、臺同胞入出境提交健康證明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短期入境旅游、探親和臨時性居留(不超過一年)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入境時不要求出示健康證明,不進行體檢。必要時可依法實施傳染病監測。
二、經批準入境長期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入境時須出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衛生檢疫機關或公立醫院的健康證明(健康證明包括艾滋病、性病的血清學檢查)。對沒有持健康證明者,入境后一個月內到就近的衛生機關進行傳染病監測檢查。
三、經常入境出境(一年累計入出境各12次)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由衛生檢疫所每年實施一次傳染病監測檢查,并簽發健康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四、持有駐日使領館頒發的護照,護照上日本出入境管理局蓋有“在留資格”章,居住身份分別為:4-1-14、4-1-16-1、4-1-16-2的為旅日華僑。
對持有上述護照和居住身份的華僑,按以上定規辦。
(衛檢總檢字〔1990〕第44號 1990年4月4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衛生部、公安部衛檢字(89)第5號文的要求,現將對華僑、港、澳、臺同胞入出境提交健康證明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短期入境旅游、探親和臨時性居留(不超過一年)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入境時不要求出示健康證明,不進行體檢。必要時可依法實施傳染病監測。
二、經批準入境長期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入境時須出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衛生檢疫機關或公立醫院的健康證明(健康證明包括艾滋病、性病的血清學檢查)。對沒有持健康證明者,入境后一個月內到就近的衛生機關進行傳染病監測檢查。
三、經常入境出境(一年累計入出境各12次)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由衛生檢疫所每年實施一次傳染病監測檢查,并簽發健康證書,該證書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四、持有駐日使領館頒發的護照,護照上日本出入境管理局蓋有“在留資格”章,居住身份分別為:4-1-14、4-1-16-1、4-1-16-2的為旅日華僑。
對持有上述護照和居住身份的華僑,按以上定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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