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藥監總局:31批次中藥飲片不合格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近日發布通告稱,經深圳市藥品檢驗研究院等2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安徽濟順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等29家企業生產的31批次中藥飲片不合格。
經深圳市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安徽濟順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尚德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江西盛康藥業有限公司、江西兆升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廣東聯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普寧市百草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廣西貴港市綠之源種養發展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桂林興安縣鑫鑫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海南壽南山參業有限公司、四川滋寧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云南金發藥業有限公司、云南泰華豐功藥業有限公司等企業生產的20批次砂仁不合格。不合格項目包括性狀和含量測定。
經深圳市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安徽捷眾生物化學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砂仁(凈砂仁)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江蘇福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聚草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戊庚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安徽易元堂中藥飲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時珍堂(宜昌)藥業有限公司、湛江一洲國藥科技有限公司、重慶慧遠藥業有限公司、青海雪域中藏藥材飲片加工有限責任公司、寧夏明德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等企業生產的10批次知母不合格。不合格項目包括水分和含量測定。
對上述不合格中藥飲片,相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并進行整改。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相關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三個月內公開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相關單位的處理結果,并及時報告相關情況。
在立案調查工作中,企業對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由當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生產銷售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情況通報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對不合格產品真實性異議的通報后,要立即立案調查,追溯產品來源。如確屬標示生產企業生產的,由相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企業從重處罰。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近日發布通告稱,經深圳市藥品檢驗研究院等2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安徽濟順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等29家企業生產的31批次中藥飲片不合格。
經深圳市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安徽濟順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尚德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江西盛康藥業有限公司、江西兆升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廣東聯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普寧市百草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廣西貴港市綠之源種養發展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桂林興安縣鑫鑫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海南壽南山參業有限公司、四川滋寧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云南金發藥業有限公司、云南泰華豐功藥業有限公司等企業生產的20批次砂仁不合格。不合格項目包括性狀和含量測定。
經深圳市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安徽捷眾生物化學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砂仁(凈砂仁)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江蘇福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聚草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戊庚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安徽易元堂中藥飲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時珍堂(宜昌)藥業有限公司、湛江一洲國藥科技有限公司、重慶慧遠藥業有限公司、青海雪域中藏藥材飲片加工有限責任公司、寧夏明德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等企業生產的10批次知母不合格。不合格項目包括水分和含量測定。
對上述不合格中藥飲片,相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并進行整改。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相關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三個月內公開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相關單位的處理結果,并及時報告相關情況。
在立案調查工作中,企業對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由當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生產銷售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情況通報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對不合格產品真實性異議的通報后,要立即立案調查,追溯產品來源。如確屬標示生產企業生產的,由相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企業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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