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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海關總署2013年第15號聯合公告

2013年04月01日 11:06????信息來源:國家質檢總局

為進一步完善汽車節能管理制度,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現予以公告,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附件: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質 檢  總 局

2013年3月14日

附件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汽車節能管理制度,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逐步降低我國乘用車產品平均燃料消耗量,實現2015年和2020年我國乘用車產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100公里和5.0升/100公里的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在中國關境內銷售的能夠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車產品(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以及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燃料電池乘用車等新能源乘用車產品,包括在中國關境內生產的國產乘用車產品和在中國關境外生產的進口乘用車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關境內銷售乘用車的企業,包括國產乘用車生產企業和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

國產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已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

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主要是指其生產的乘用車產品已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中國關境外的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乘用車經銷企業視同為進口乘用車生產企業在中國的代理,負責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一切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核算年度是公歷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國產乘用車采用生產日期,生產日期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的制造日期為準;進口乘用車采用進口日期,進口日期以海關放行日期為準。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

第二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體

第六條  國產乘用車產品與進口乘用車產品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別實施核算。

第七條  原則上《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每一個獨立法人乘用車生產企業、每一個單獨注冊的進口汽車經銷企業作為一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體。

第三章  乘用車產品燃料消耗量數據報送與公示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管理系統”,定期匯總數據,并將情況通報核算管理相關部門。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報送新生產、新進口的乘用車產品的燃料消耗量數據(具體要求見附件一)。

第九條  企業應建立乘用車產品平均燃料消耗量監控體系,根據達標情況及時調整生產或進口計劃,并將已停止生產或進口的車型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同時抄送質檢總局(認監委)。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中國汽車燃料消耗量網站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公布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及相關信息。

第四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

第十一條  企業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實際值計算采用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中車輛型號對應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指標數據。

如果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中同一企業在市場上銷售的同一車輛型號有多個不同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數據(含本年度已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統發布的停止生產或進口車型的數據),計算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時采用最大的燃料消耗量。

第十二條  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核算基數為核算年度內的乘用車產量(不含乘用車出口量)。進口乘用車經銷企業的核算基數為核算年度內經中國海關放行、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實際進口量。

第十三條  核算主體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計算方式為:核算主體各車型燃料消耗量與各車型所對應核算基數的乘積之和除以該核算主體所有車型核算基數之和。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圓整至小數點后2位。

核算主體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計算方式為:核算主體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各車型所對應核算基數的乘積之和除以該核算主體所有車型核算基數之和。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圓整至小數點后2位。

第十四條  2012-2015年,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和企業達標要求按《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27999-2011)規定(不計新能源乘用車產品)。

同一車輛型號因整車整備質量、座位排數、變速器型式不同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時,計算企業平均消耗量目標值時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

第十五條  為鼓勵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品,在統計企業達到國家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的情況時,對企業生產或進口的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純電動驅動模式綜合工況續駛里程達到50公里及以上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按零計算,并按5倍數量計入核算基數之和;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實際值低于2.8升/100公里(含)的車型(不含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按3倍數量計入核算基數之和;其他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按實際數量核算。

第五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

第十六條  每年12月20日前,各核算主體應根據年度達標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下一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紙制和光盤各一式五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轉送核算管理相關部門),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期值、預期目標值等。

第十七條  每年8月1日前,各核算主體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報告(紙制和光盤各一式五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轉送核算管理相關部門),主要內容包括:

(一) 上半年已實際生產或進口的各車型數量、對應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及關鍵參數;

(二) 下半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實際值情況預測;

(三) 本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預測完成情況等。

第十八條  每年2月1日前,各核算主體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上一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紙制和光盤各一式五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轉送核算管理相關部門),主要內容包括:生產或進口的各車型數量、關鍵參數、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和對應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及核算主體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實際值等情況。(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的格式見附件二)

第十九條  如核算主體認為遞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中期報告涉及企業商業秘密,需在報告中明確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及保密期限。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同意,可不對外公開。

核算主體遞交的汽車產品燃料消耗量年度報告不得以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為名限制對外公開。

第六章 核算與公示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聯合工作機制。

工業和信息化部具體負責國產乘用車燃料消耗量、產量及乘用車生產企業等情況的核查。

海關總署具體負責進口量及進口經銷企業等情況的核查。

質檢總局具體負責進口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進口量及進口經銷企業、進口乘用車制造企業等情況的核查。

第二十一條  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體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情況將于每年3月20日前公示。

第二十二條  各核算主體和社會各界對公示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情況有異議的,可在20個工作日內反饋。相關部門需在接到異議后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或處理。

第二十三條  每年6月1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發布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況報告”,包括生產/進口乘用車產品數量、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實際值、達標及排名等情況。

第七章  額度的轉結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優于/劣于目標值的額度為本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的差額與本年度車型核算基數的積。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圓整至整數位。

第二十五條  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優于目標值的核算主體,可將優于目標值的額度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2015年前,優于目標值的額度是指低于100%目標值以下的額度。

第二十六條  結轉額度有效期不超過三年。先結轉的額度可先使用。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建立汽車產品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對市場上銷售的汽車產品的燃料消耗量進行抽樣核查,核查結果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二十八條  對報告和核算數據存在不達標問題的企業,要求其說明情況及提交改進方案。未按要求上報燃料消耗量數據的企業,按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不達標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發現或有舉報并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視情節嚴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一)企業未按要求標示汽車燃料消耗量的;

(二)企業標示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與上報數據不符的;

(三)企業標示、上報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數據與核查結果不符的;

(四)企業不按時遞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的;

(五)企業遞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報告與事實不符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2012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執行日期從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條 按照《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要求,有關汽車燃料消耗量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開始實施。 

附件一: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數據報送要求.doc

附件二: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報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