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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解讀

2017年09月13日 15:02????信息來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7-09/12/content_4864306.htm

維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事關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我省歷來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早在1988年就制定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并經過了三次修正。但近年來,我省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發生了很大變化,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適時修改地方性法規,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迫在眉睫。

在日前舉行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新修訂的《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獲得表決通過,并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全面修訂,是根據我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現實需要進行的,修訂的核心和基礎就是如何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金霞說,條例的施行將對我省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改善消費環境、營商環境,督促生產經營者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服務水平,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健康和諧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要征得消費者同意

“身處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安全成為重要社會問題,推銷廣告頻繁打擾消費者的生活,給其人身、財產安全帶來極大隱患,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陳金霞表示,經營者非法采集、擴大使用甚至隨意買賣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情況時有發生,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條例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第十九條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含義,“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消費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職業、學歷、住址、聯系方式、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生物識別特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條例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要求。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和具體規則,并征得消費者同意,但法律、法規要求登記消費者信息的除外。

條例明確經營者的保密義務,規定了具體的禁止行為。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明確要求經營者刪除、修改其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予以刪除、修改。

經營者違反這些規定,最高會受到五十萬元的罰款。

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更加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未界定何為商品完好,我省條例細化了商品完好的含義。

一方面,正面規定,條例明確保持原有品質、功能、配件、標識等齊全,視為商品完好。另一方面,從反面規定,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這是針對現實中經營者將消費者拆開包裝就一概視為商品不完好而作出的規定。這樣的規定更有針對性,操作性更強。”陳金霞說。

消費者的安全得到保障

“消費者的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條例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

經營者對經營場所外由經營者管理的相關區域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遇到人身、財產危險時,經營者應當給予救助。

同時,條例還規定,文化娛樂經營者,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和技術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對消費欺詐行為列出十四種具體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但沒有明確規定欺詐行為的具體情形。

對此,條例對消費領域常見的典型欺詐行為進行了列舉,規定了八種“確定”欺詐行為,經營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種行為,即可認定其為消費欺詐行為。具體包括: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的;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騙取消費者價款、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的;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的;開展預收款服務的經營者終止服務,未事先通知消費者又無法聯絡的;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時謊報用工用料,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的;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條例還列舉了六種“推定”欺詐行為,經營者有列舉的行為而又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則認定其具有消費欺詐行為,具體是:銷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銷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者服務;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同時條例規定,對有條例所列行為的經營者,有關行政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進行處罰,即: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此外,按照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的內容,條例中所列十四種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從而為市場監管部門采取手段遏制打擊這類欺詐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規依據。

對經營者規定了信用懲戒制度

條例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同時將行政處罰信息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經營者為個體工商戶的,行政處罰信息同時記入個體工商戶的個人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一處違法、處處受限。”陳金霞表示,信用懲戒將成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又一道利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