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洪市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云強迫交易案
昨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云強迫交易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李云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宣判后李云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云受昆明云迪國際旅行社聘用,在云南省景洪市為所帶游客提供導游服務并帶游客到定點商家消費過程中,為達到迫使游客消費的目的,采取辱罵、威脅、對不參加消費的游客不發放房卡、對與其發生爭執的游客驅趕換乘車輛等手段,強迫8名游客購買商品、消費“傣秀”自費項目,強迫交易金額達15156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李云強迫交易的視頻于2017年12月17日在網上發布后,至12月29日該視頻被60余家媒體網站、論壇和微信公眾號轉載報道,網民閱讀總量17000余次,相關貼文680余條,轉發8250余次,評論16200余條,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案件發生后,旅游主管部門及時調查,公安機關及時立案,積極有效回應了群眾的期盼。景洪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云的部分親屬及社會各界群眾共計五十余人旁聽了庭審。庭審中,被告人李云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真悔罪,并當庭道歉。景洪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云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一)、(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強迫交易罪,但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過錯有較好認識,能主動坦白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昨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云強迫交易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李云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宣判后李云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云受昆明云迪國際旅行社聘用,在云南省景洪市為所帶游客提供導游服務并帶游客到定點商家消費過程中,為達到迫使游客消費的目的,采取辱罵、威脅、對不參加消費的游客不發放房卡、對與其發生爭執的游客驅趕換乘車輛等手段,強迫8名游客購買商品、消費“傣秀”自費項目,強迫交易金額達15156元,情節嚴重。被告人李云強迫交易的視頻于2017年12月17日在網上發布后,至12月29日該視頻被60余家媒體網站、論壇和微信公眾號轉載報道,網民閱讀總量17000余次,相關貼文680余條,轉發8250余次,評論16200余條,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案件發生后,旅游主管部門及時調查,公安機關及時立案,積極有效回應了群眾的期盼。景洪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云的部分親屬及社會各界群眾共計五十余人旁聽了庭審。庭審中,被告人李云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真悔罪,并當庭道歉。景洪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云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一)、(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強迫交易罪,但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過錯有較好認識,能主動坦白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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