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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商局公布13種汽車銷售類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2018年06月27日 10:34????信息來源:http://www.cqn.com.cn/ms/content/2018-06/26/content_5962327.htm

從廣東省工商局官網獲悉,近日,廣東省工商局公布了13種汽車銷售類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并組織合同監管專家進行了評審,以進一步提升消費者依法維權意識,規范汽車銷售行業合同使用。同時,組織全省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行政指導,督促相關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規范,修訂不公平格式條款;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查處。

汽車銷售類典型涉嫌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違法內容主要體現在汽車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法定義務、賠償責任、違約責任,或加重合同相對方的責任,以及排除合同相對方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權利等情形。

1.合同名稱:《新車銷售合同細則》

條款內容:

特別約定:上述隨車配置和單價為雙方簽署本合同之時的現行廠配和價格,因廠家產品換代等政策的調整,在乙方提車時上述廠配可能會發生變化,單價也會因此有所變化,乙方同意接受變化后的新廠配和新價格。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汽車銷售合同中,配置和價格往往是消費者最為關注的,是合同能否正常履行的重要因素,合同簽署后生效,交易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如發生變化,買方有權變更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在本合同中,汽車賣方即合同提供方,未與買方協商,單方擬訂在重復使用的《新車銷售合同》,載有“上述隨車配置和單價為雙方簽署本合同之時的現行廠配和價格,因廠家產品換代等政策的調整,在乙方提車時上述廠配可能會發生變化,單價也會因此有所變化,乙方同意接受變化后的新廠配和新價格。”的特別約定,買方要想簽訂合同,就必須同意接受變化后的配置和相應的價格,完全不顧買方是否滿意最終的配置和價格,其屬于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排除買方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同時,以賣方強勢的地位免除因自身原因無法按合同約定內容交付訂購車輛的違約責任。

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的規定,以格式條款的形式設置不公平的條件進行強制交易,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的規定。

2.合同名稱:某汽車《購銷合同》

條款內容:

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納定金 元,如乙方不按約定履行本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甲方不按約定履行本合同,應返還乙方交納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賠償。定金日后抵為車款,但定金數額不得超過車款總額。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此條款約定消費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時,經營者有權沒收定金,消費者無權返還定金,而經營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時,僅需返還定金,不需要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違反了民事行為中應當遵循的公平原則。

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 ,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的規定。

3.合同名稱:某汽車《購銷合同》

條款內容:

因不可抗力因素、廠家生產原因、政府部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時履行,甲方無責任,時間順延。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此條款擴大了經營者免除責任的范圍,將不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也作為經營者免除責任的情形。廠家生產原因所導致合同無法按時履行,應屬于經營者實際經營過程可以預見及避免的經營風險責任,并非屬于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不能作為經營者免責的情形。

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的規定,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規定。

4.合同名稱: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車合同》

條款內容:

乙方(買方)違約,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的約定付款,每延遲一天,乙方按合同支付滯納金,按余額的0.2%給甲方。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根據上述條款,若消費者延遲付款,日滯納金為按應付車款余額的0.2%收取。

第一,對比其他滯納金:

可以看出,該車行規定的滯納金(0.2%即萬分之二十)是偏高的。

第二,在未提車的情況下,即使將遲交的車款看做是消費者對車行的負債,滯納金的計算以逾期利率計算,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的規則是,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這就是約定逾期利率優先,但是受最高利率限額24%的限制。上述合同中車行規定日滯納金0.2%,即逾期年利率為73%,是遠高于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

綜上所述,該車行規定的滯納金偏高,客觀上設置了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定。

此條款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規定。

5.合同名稱:某貿易有限公司《汽車買賣合同通用條款》

條款內容:

合同車輛驗收應于交付當時在交付地點進行。……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有異議應當場向乙方提出。否則,合同車輛交付完畢后發現前述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在此條款中,經營者約定消費者必須現場對車輛驗收,車輛交付后,對前面所述問題均不承擔責任。在現場檢驗中,對一些如車輛性能、質量等內在缺陷的問題,消費者完全不可能通過肉眼去檢驗,而經營者卻約定車輛交付后,對車輛的問題不再承擔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義務,免除己方的質量擔保義務,屬于不公平的條款。

此條款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的規定。也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規定。

6.合同名稱:《上海某汽車產品購銷合同》

條款內容:

貸款付款:乙方要求以擔保方式付款的,向甲方指定的金融機構申請汽車消費貸款。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 日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及相關費用,即人民幣 萬元。甲方在收到金融機構發出的《批準貸款通知書》后[本合同]方生效。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此條款規定,消費者需要以擔保方式付款,必須向經營者指定的金額機構申請汽車消費貸款,排除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消費貸款金融機構的權利。

此條款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以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的規定。

7.合同名稱:《上海某汽車產品購銷合同》

條款內容:

乙方提取[合同車輛]之日起,對[合同車輛]將承擔全部風險,包括因不當使用[合同車輛]而造成的損壞和/或損害。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此條款約定消費者在提取車輛之日起,對車輛承擔全部風險,并未排除因車輛自身的缺陷或瑕疵而造成的車輛使用產生的風險,將汽車質量等屬于經營者應當承擔的風險也強加在消費者身上,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此條款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及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的規定,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的規定,也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規定。

8.合同名稱:《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車協議》

條款內容: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提車通知后3日之內到乙方展廳辦理提車手續,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時接收車輛的,雙方應協商延期,延期期間車輛損毀風險由甲方承擔。如協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車超過7天的,視為甲方放棄,乙方有權處理有關車輛,不退還定金。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該條款首句中“……雙方應協商延期,延期期間車輛損毀風險由甲方承擔”。根據該句的詞義,并結合該條款的第二句話,可以將該句的意思理解為:如雙方經協商同意延期,則在延期期間車輛損毀風險由甲方(買方)承擔。同意延期屬于當事人雙方通過約定對原合同的修改,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修改后的合同執行,即買方在延期期間內提取車輛屬于正當的履行合同權利的行為,不屬于違約行為。在雙方同意的延期期間內,賣方尚未完成交付義務之前,負有對標的物的保管義務,并自負風險。此為《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的風險分配規則。因此,該條首句將本應由賣方承擔的風險轉嫁給買方承擔,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為不公平格式條款。

該條款規定中的第二句,對買方施加了過重的責任,賦予了賣方過強的權利,亦屬于不公平條款。這是因為,甲方在已經支付了汽車全款的情況下,前去提車是其權利,而非義務,賣方不能因為買方未及時行使權利而獲得額外利益。賣方完全可以通過提存或加收汽車保管費的方式予以處理,而不能將買方未及時提車視為買方放棄,這是對消費者權利的嚴重限制。

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的規定。

9.合同名稱:《汽車購銷合約》

條款內容:

買方不得對汽車進行任何改裝及對封口拆封;必須在廠方指定的服務中心按廠方提供的服務手冊所規定的時間或者里程數做定期保養;在買方滿足以上二個條件后,如車輛在保修期內出現故障,須經廠方授權服務中心鑒定確屬質量原因所致,賣方只負責車輛到廠方授權服務中心免費維修。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了經營者可以免除三包責任的幾種情形,但上述條款中“必須在廠方指定的服務中心按廠方提供的服務手冊所規定的時間或者里程數做定期保養”不在免責規定情形之中,屬于汽車銷售經營者自行增加的三包條件,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的規定。

10.合同名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汽車銷售合同》

合同條款:

由于售方原因未能按時交車的,售方可退回定金;其他原因一律不退回定金。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定金具有預先給付和雙重擔保性,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從該合同條款看來,該公司約定只有售方原因不按時交車才退定金,而其他情形均不予退回定金,并且只退還定金,不承擔違約責任,涉嫌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

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 ,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的規定。

11.合同名稱:《新車銷售合約》

條款內容:

買方確認,本合約所載的交車日期僅為大約日期,而如因非買方原因或非賣方原因造成交車日期延遲不能履行此合約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賣方無需負責。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該條款沒有約定具體交車日期,實際上免除了賣方可能出現延遲交車的違約責任,并設定不對等的違約責任,免除因第三方原因造成違約賣方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涉嫌利用格式條款免除了賣方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加重買方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和《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規定。

12.合同名稱:某企業《汽車銷售協議書》

條款內容: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時間提車的,自約定交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車價款小計(A)的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且還應向乙方支付車輛保管等費用;甲方逾期超過十天的,乙方有權將合同車輛另行出售。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甲方作為買方,提車是其權利,而非義務。甲方沒有行使權利,只是使乙方(賣方)無法履行義務,但不能因此讓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因為,只有違反合同義務的一方,才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提車是權利,其沒有提車只是沒有行使權利,而非違反義務,所以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合同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情況,《合同法》有相應規定,即《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有關提存的規定。也就是說,當買方不提車時,賣方可以將汽車提存,以履行其合同義務,但賣方無權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必要情況下,賣方可以根據提存的法律規則,將汽車變賣,但必須將變賣所得款項進行提存。

此條款嚴重排除了消費者權利,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的規定,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

13.合同名稱:《珠海市某汽車產品購銷合同》

條款內容:

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將【合同車輛】以出租營運目的使用或轉售。為此雙方約定,乙方若有違反,則由此引起的任何質量后果均由乙方承擔,包括免除甲方和/或制造商的質量擔保責任及其它質量責任。

點評意見:此條款屬于涉嫌排除消費者權利和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汽車購買方對所購車輛擁有所有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汽車購買方對所購車輛的使用或轉售,屬于合法行使所有權的范疇。汽車銷售方約定未經其書面許可,汽車購買方不得將【合同車輛】以出租營運目的使用或轉售,該條款涉嫌限制汽車購買方行使所有權的權利。

此外,該條款中經營者(甲方)在格式合同中約定,如消費者(乙方)將合同車輛用于出租營運目的使用或者轉售,經營者(甲方)和制造商將免除質量擔保責任和其他質量責任,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懂a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第三十四條規定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該條款涉嫌免除經營者的保證責任。

此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