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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曝光第二批城鎮燃氣專項整治典型執法案例

2023年11月16日 08:06????信息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近期,市場監管總局和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重點地區的液化石油氣瓶充裝單位、檢驗機構、燃氣壓力管道和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以及燃氣器具生產或銷售單位開展全面排查整治和監管執法,嚴肅查處存在無證生產、非法銷售、虛假檢驗、違規充裝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企業單位和檢驗機構。現將第二批典型案例曝光。

1.江蘇省南京市高淳雙湖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3年7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檢察院轉來的相關材料,對南京市高淳雙湖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涉嫌以不合格產品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冒充合格產品予以銷售的行為立案并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間與上海精夯閥門有限公司銷售人員周建新通過9次交易,陸續從該公司購進JYT-0.6型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以下簡稱JYT-0.6型調壓器)。當事人銷售JYT-0.6型調壓器的貨值金額共計147600元(9840×15),違法所得48375.6元(9303×15-9303×9.8)。當事人銷售JYT-0.6型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過程中未履行進貨銷售記錄義務。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GB35844-2018)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31個;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8375.6元(含高淳區人民檢察院扣押違法所得10000元);3.罰款人民幣221400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69775.6元,已上繳國庫。

2.安徽省廣德市廣德華東燃氣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案

2023年4月26日,安徽省廣德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廣德市住建局《案件移送單》、寧國市市場監管局《案件移送函》,反映當事人存在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和充裝未經定期檢驗合格及報廢的氣瓶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2月為甘某某充裝未經定期檢驗合格以及報廢的氣瓶;2023年6月為廣德市桃州鎮某小吃店等餐飲單位充裝非自有氣瓶和充裝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氣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和《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七項的相關規定,廣德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5000元的行政處罰。

3.廣東省湛江市遂溪縣茂聯燃氣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案

2022年11月30日,廣東省湛江市市場監管局對遂溪縣茂聯燃氣有限公司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違規充裝超期未檢氣瓶、報廢氣瓶,遂將違法線索移交至遂溪縣市場監管局進一步處理。遂溪縣市場監管局經調查,對該公司充裝超期未檢、報廢氣瓶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罰款200000元,并將涉嫌吊銷充裝許可證的材料移交市局進一步處理。鑒于該公司已3次被遂溪縣市場監管局進行了行政處罰,屬于《關于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法〔2003〕206 號)認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2023年5月31日,湛江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吊銷該公司充裝許可證,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4.廣東省江門市開平市開瓶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違規檢驗氣瓶案

2023年7月6日,根據舉報線索,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開平市開瓶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于7月1日對送檢的70只氣瓶進行安全評估時,未檢驗“耐壓試驗”項目,但出具了安全評估合格報告,構成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檢驗合格待出廠的氣瓶未涂敷“檢驗機構名稱”,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構成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氣瓶檢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鑒于該公司曾于2022年9月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決定對開平市開瓶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罰款344000元,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技術負責人許廷達罰款36000元,對該公司檢驗人員王天勇罰款35000元,檢驗人員張亮聰罰款30000元。

5.廣東省梅州市大埔縣三河儲氣站未取得充裝許可從事充裝氣瓶案

2023年3月14日,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到梅州市大埔縣三河儲氣站開展檢查,現場發現工人對57只氣瓶進行液化石油氣充裝,但當事人未能提供充裝許可證。執法人員立即責令當事人停止充裝,并依法對現場涉嫌非法充裝的57只氣瓶予以扣押,對用于充裝的2臺充裝設備電子灌裝秤予以查封。經立案調查認定,當事人存在未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充裝活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57只,處300000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28792元。

6.寧夏回族自治區寧夏國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檢驗氣瓶案

2023年6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市場監管局辦案機構依法對寧夏國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營業場所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檢驗特種設備、出具檢驗結果嚴重失實的報告的違法行為,且屬于情節嚴重。8月15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作出銀市監處罰〔2023〕1011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辦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經審查寧夏國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氣瓶檢驗檢測,銀川市市場監管局曾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銀市監處罰〔2022〕1012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寧夏國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依法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資質后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但其在經營期間,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檢驗特種設備,出具檢驗結果嚴重失實的報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被行政處罰過一次后又出現上述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應當吊銷其機構資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對寧夏國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吊銷寧夏國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的處罰決定。

7.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寧夏龍江清潔能源有限公司短時間內連續發生超量充裝的違法行為案

2023年7月,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市場監管局西夏區分局執法人員對寧夏龍江清潔能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調取當事人2023年6月規格為50kg的液化石油氣瓶充裝記錄8053條,發現其中有333條超過了《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中《液化石油氣鋼瓶》(GB/T5842—2022)型號為YSP—118的鋼瓶要求的最大充裝量。

經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已于2023年1月對當事人超量充裝的違法行為給予了行政處罰。當事人在2023年6月再次發生超量充裝的違法行為,且超量充裝的鋼瓶數量較多,情節嚴重。銀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第四項等相關規定,認定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行為屬情節嚴重,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撤銷當事人氣瓶充裝資格的行政處罰,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8.重慶市巫山縣興隆石化有限責任公司混合充裝二甲醚案

2023年3月10日,重慶市巫山縣市場監管局對巫山縣興隆石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調取了當事人充裝臺監控錄像,發現當事人于3月2日至3月3日期間,用液化石油氣瓶充裝部分液化氣后,再移至二甲醚充裝口混充二甲醚,數量為25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巫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6000元的行政處罰。

9.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紅峽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氣瓶充裝案

2023年4月7日晚,江西省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電話,反映新余市渝水區紅峽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無證充裝違法行為。4月8日上午,執法人員結合舉報線索,在新余市氣瓶質量安全追溯系統上調取監控錄像,發現該公司存在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在充裝臺、貨車上發現30只丙烷實瓶和若干只待充空瓶。

經查,當事人未取得丙烷氣瓶充裝許可證,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充裝丙烷,沒收30只丙烷氣瓶并處罰款380000元。

10.新疆某檢測集團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開展液化石油氣瓶檢驗出具虛假報告案

2023年9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新疆克拉瑪依市某檢測集團科技有限公司依法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在檢驗廠房門外發現有512只已檢定完畢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其中有2014年出廠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廠房內職工正在從事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工序,執法人員發現檢驗區內水壓試驗儀處于停置狀態,且水壓試驗儀上掛有“維修中”的標識。該公司一份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安全評定)報告,報告編號:新JSYSPJ-2023-000437,是該公司為克拉瑪依市順利燃氣有限公司檢驗的84只“YSP-15”型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定期檢驗報告,其中有出廠日期為2013.2、2013.4、2015.1的鋼瓶,該報告上顯示檢驗依據為《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T8334-2022),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8年)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評估的相關資料。2023年1月至9月出具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報告、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安全評定)報告復印件共441份,報告編號為新JSYSPJ-2023-000001至JSYSPJ-2023-000441。

該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液化石油氣瓶檢驗和出具虛假的檢驗結果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和《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第44號令)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改正;2.對該公司處以200000元罰款;3.對王某處以50000元罰款;4.對何某處以40000元罰款;5.對楊某處以50000元罰款;6.對周某處以40000元罰款;7.將該公司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