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2015年第175號總局令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決定》
第175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5年7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同意,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商務部部長
海關總署署長
2015年1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海關總署
關于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決定
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同意,決定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令第60號,2004年3月12日發布),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第175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15年7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同意,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商務部部長
海關總署署長
2015年1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商務部 海關總署
關于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決定
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同意,決定廢止《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令第60號,2004年3月12日發布),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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