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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2019年11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布,根據2022年3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令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2年9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規范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第六條 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鼓勵消費者通過在線消費糾紛解決機制、消費維權服務站、消費維權綠色通道、第三方爭議解決機制等方式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

第七條 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

第八條 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舉報的,應當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投訴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進行。

第九條 投訴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訴人的姓名、電話號碼、通訊地址;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三)具體的投訴請求以及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

投訴人采取非書面方式進行投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前款規定信息。

第十條 委托他人代為投訴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簽名。

第十一條 投訴人為兩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費者權益爭議投訴同一經營者的,經投訴人同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共同投訴處理。

共同投訴可以由投訴人書面推選兩名代表人進行投訴。代表人的投訴行為對其代表的投訴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投訴請求或者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經被代表的投訴人同意。

第十二條 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處理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的投訴。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本行政機關收到的投訴的,可以報請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三條 對同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投訴,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均有處理權限的,由先收到投訴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

第十五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一)投訴事項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

(二)法院、仲裁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已經受理或者處理過同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

(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被投訴人侵害之日起超過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條規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鼓勵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平等協商,自行和解。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等單位代為調解。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義進行調解,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十八條 調解可以采取現場調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聯網、電話、音頻、視頻等非現場調解方式。

采取現場調解方式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單位應當提前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

第十九條 調解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單位工作人員主持,并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協助。

調解人員是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的近親屬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投訴的,應當回避。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對調解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中止調解,并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二十條 需要進行檢定、檢驗、檢測、鑒定的,由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協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技術機構承擔。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檢定、檢驗、檢測、鑒定所需費用由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協商一致承擔。

檢定、檢驗、檢測、鑒定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調解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

(一)投訴人撤回投訴或者雙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對委托承擔檢定、檢驗、檢測、鑒定工作的技術機構或者費用承擔無法協商一致的;

(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

(四)經組織調解,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

(五)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發現存在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終止調解的其他情形。

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 經現場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但調解協議已經即時履行或者雙方同意不制作調解書的除外。調解書由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印章,交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各執一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留存一份歸檔。

未制作調解書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調解記錄備查。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特殊情況下,核查時限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調解不免除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采取非書面方式進行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

鼓勵經營者內部人員依法舉報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權限范圍內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處理舉報,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以派出機構名義處理舉報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舉報,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舉報,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舉報有困難的,可以將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舉報移送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對互聯網廣告的舉報,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

對廣告主自行發布違法互聯網廣告的舉報,由廣告主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第三十條 兩個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因處理權限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處理機關;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處理機關。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

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將舉報人個人信息、舉報辦理情況等泄露給被舉報人或者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但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并且需要向被舉報人提供組織調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投訴舉報信息的統計、分析、應用,定期公布投訴舉報統計分析報告,依法公示消費投訴信息。

第三十五條 對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保密。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確需公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全國12315平臺、12315專用電話等投訴舉報接收渠道,實行統一的投訴舉報數據標準和用戶規則,實現全國投訴舉報信息一體化。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接收投訴舉報的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訴舉報分送有處理權限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機構處理。

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機構收到分送的投訴舉報的,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及時反饋統一接收投訴舉報的工作機構,不得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依法提起的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投訴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舉報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行為的,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專項規定執行。專項規定未作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處理投訴舉報,適用本辦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反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問題的,按照《信訪工作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以投訴舉報形式進行咨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信訪、紀檢監察檢舉控告等活動的,不適用本辦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告知通過相應途徑提出。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51號公布的《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2014年2月1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2016年1月12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公布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科學求實  開拓創新  團結協作  專業引領
尊重科學  尊重人才  尊重創新  尊重公平
開門建會  民主辦會  服務立會  創新興會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是由質量檢驗行業與質量領域的質量檢驗技術機構和專家學者、工作者,相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及質量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與企業負責人,與質量檢驗相關工作的社會各界相關人士等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宗旨

按照“服務會員,服務企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消費,服務發展”的工作原則,貫徹“精業篤行,守正創新,團結協作,開拓進取”的工作精神,恪守“實事求是,尊重人才,創新興會,服務立會”的工作風尚,落實“專業引領、學術研究,政策咨詢、決策參考,科技普及、質量引領,信任傳遞、助力發展”的工作任務,遵循“質量檢驗、客觀公正,規范市場、扶優治劣,服務企業、引導消費”的工作方向,堅持“專業化,技術化,社會化,服務化”的發展目標,引導各級質量檢驗機構發展壯大和行業自律,發揮政府和企業、行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工程質量進行社會監督,督促和引導企業積極參與質量提升行動、推進品牌建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的質量發展潛力,不斷增強人民對質量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本團體是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聯系質量檢驗行業、質量領域科技工作者和專家學者、廣大企業及社會各界的橋梁和紐帶,是質量發展與質量檢驗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質量發展與質量檢驗行業高質量發展及質量提升推進、質量強國事業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職能簡介

充分發揮質量專業社團組織的中介作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宣傳貫徹質量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質量和質量檢驗方面的標準研究、制定和技術開發,開展質量和質量檢驗方面的學術交流、技術培訓和相關技術咨詢與技術服務;切實發揮“質量檢驗,客觀公正,服務企業,引導消費”的社會監督作用,抓好質量提升;精業篤行,扶優治劣,充分利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檢院(所)和重點國家級質檢中心與相關質檢機構等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單位和技術機構會員單位的專業優勢,組織開展“3?15”“質量月”等質量誠信主題(專題)宣傳活動,對“全國質量檢驗穩定合格產品”進行調查匯總和展示公告,推廣防偽溯源和質量誠信驗證等技術應用,傳遞質量信任,引導質量消費,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加強市場引導,共筑質量誠信,推動質量社會共治共享;組織新技術、新產品鑒定和評審,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工程質量開展檢驗、鑒定、監理方面的咨詢和服務;樹立質量工作先進典型和質量誠信標桿,弘揚工匠精神,推廣質量工作優秀示范的先進經驗;承辦有關政府部門(機構)交辦和委托的相關工作;著力發揮全國質量檢驗行業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科學求實,開拓創新,全面引領質量檢驗行業自律和健康發展;履行質量專業社團中介機構的相關職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大力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督促企業履行質量主體責任,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助推產業轉型升級,大力營造“政府重視質量、企業追求質量、社會崇尚質量、人人關心質量”的濃厚氛圍,合力推進質量社會共治,扎實推進質量強國建設。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業務范圍

(一)持續推進“三個轉變”重要思想,助力提高中國質量國際影響力和國際競爭力,為中國質量走向世界提供服務,發揮質量檢驗對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作用,為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健康發展服務;
  (二)圍繞質量發展與質量檢驗能力水平的提升和質量事業的整體發展開展相應的學術研究,推進行業交流,促進行業發展,助力“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合,企業主責,社會參與”的質量工作格局,為構建新時代質量檢驗能力提升與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及質量發展新局面提供技術支撐和專業保障;
  (三)緊緊圍繞質量提升、質量發展工作大局和實施質量強國戰略與質量檢驗行業建設,開展質量提升、質量發展與變革創新等調查研究,建立全國性的質量檢驗和質量發展學術交流、科普宣傳和技術服務平臺;
  (四)加強質量檢驗與質量發展相關的理論研究,提高質量檢驗和質量發展研究的針對性、協同性、規范性和有效性,促進質量工作隊伍成長和質量檢驗行業能力提升;
  (五)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質量檢驗和質量發展與質量工作的宣傳、咨詢、培訓和展覽展示等活動,推廣普及質量檢驗與質量知識,宣傳貫徹質量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質量檢驗與質量工作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推進質量社會共治;
  (六)推動質量檢驗和質量提升與質量發展戰略的研究及學術交流,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出版本團體學術性會刊及有關學術性、科普性刊物和書籍資料,為政府、社會和企業提供有關咨詢服務與專業支持;拓寬輿論傳播途徑,建設本團體官方網站和相關業務網站;
  (七)推行先進的質量檢驗檢測和質量管理方法,開展檢驗檢測能力與質量管理科學技術、方法提升的相關活動,提高質量檢驗、質量管理創新能力和全民質量意識;
  (八)探索質量檢驗、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研究,總結推廣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檢驗、質量管理和質量提升、質量發展與質量溯源、防偽驗證等方面的技術咨詢和服務與推廣,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九)引導企業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支持企業做好質量基礎工作,督促企業加強信用建設,推進企業重視品牌建設,促進企業注重質量發展意識并切實提高質量檢驗能力和質量控制水平,著力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
  (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以及工程質量開展多種形式的比較試驗、綜合評價、體驗式調查和第三方檢驗、鑒定、評估和監理,引導理性消費選擇;
  (十一)對損害本團體會員品牌和質量聲譽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收集和反饋本團體會員和質量檢驗與質量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關心和維護質量檢驗與質量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本團體會員和質量檢驗與質量工作者提供廣泛的專業服務活動;
  (十二)開展質量檢驗和質量學風評議工作,加強質量檢驗行業和質量發展研究領域學風與學術道德建設;
  (十三)推動開展對本團體會員和質量政策法規與檢驗檢測領域科技研究及實踐運用工作者的考試及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興辦符合本團體宗旨并能夠為本團體會員和質量發展事業與檢驗檢測行業建設發展服務的事業及相關經濟實體;
  (十四)開展企業質量檢驗機構的評審,開展質量評估和推廣質量保險業務,利用各種方式向消費者提供質量信息,宣傳和普及質量知識和消費常識,傳遞質量信任、引導質量消費,為市場、企業和消費者服務,切實維護社會各界的合法權益;
  (十五)組織開展質量檢驗技術、儀器設備、檢驗設施和質量檢驗標準等方面的研究、開發、咨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對其進行鑒定、評審和推廣應用;
  (十六)參與質量檢驗檢測和質量管理、質量發展相關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與實施工作,并積極組織開展相關領域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和實施工作,助力改革完善質量標準體系;
  (十七)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加強本團體與境外質量檢驗和質量領域學術組織及質檢機構與相關組織建立友好往來與交流合作關系,促進質量檢驗和質量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拓展本團體國際合作的視野和平臺,服務和推動中國質量、中國標準、中國品牌走向世界;
  (十八)承擔相關部門委托的質量提升、質量管理、質量發展與質量檢驗相關的有關工作。

備 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簡稱:市場監管總局)2018年4月正式成立之前,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質檢總局)。